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⊙什么是启蒙运动?/康德- -| 回首页 | 2005年索引 | - -⊙“哲学”如何“解构”“宗教”——论康德的《实践理性批判》/ 叶秀山

⊙从康德至傅柯:余下甚么? /Gilbert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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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康德至傅柯:余下甚么?


Gilbert Larochelle/著
(Univeriste du Quebec a Chicoutimi)

叶达良/译(德国 Wuppertal 大学哲学博士生)

 
综 述

  今日之智性产业 (intellectual property) 概念模塑于十八世纪。现代主体哲学(康德 (Kant) 菲希特 (Fichte) 尤然)视主体具作者 (author) (author) (author) (author) 身份,视作品为货品,而安插其于商业交易网络,遂为此概念之奠基原理。现代以降,法理个体主义 (juridical individualism) 借着投设书本与作者本人之联合实质结连 (consubstantial link),在知识传播上建起作者权利之法理规范系统 (legal and normative system)。然而今日智性产业观念之原理已从根上动摇,甚至现代性本身之指导准则亦然;主体作品一刀两断,后结构主义尤持此论。有鉴于此,本文尝试解答此问题:作品根源无法指认,表象与指涉、印本 (copy) 与原本不能分辨,剽窃仍能存在否?康德菲希特曾论书本本性,傅柯 (Foucault) 则非难作者份位 (authorship),并由此而非难主体之威权 (authority)。本文首先比较康菲二氏之论旨与傅氏之辩难,进图标举一文本责任之概念,离弃康德式存有论视角,重置主体进其作品之环境,导向剽窃之实用主义认识。

  今日传播信息新科技异常复杂,实有必要全盘检讨知识生产与传递之通行规则。围绕智性作品之规约机制大部份创设于十八世纪末,在其施行之脉络中,智性遗产之经营仅限于书籍销售之机制。虽然微型电子革命显著改变了知识流布之架构,然而现在使用之主要范畴却形成于法国大革命前数十年。从狄德罗 (Diderot) 到伏尔泰 (Voltaire) ,从康德到菲希特,「启蒙」世纪之创造机巧奠定了观念散播上法理个体主义之基础,由此而对形塑一组对中世纪为奇特之语汇作出贡献。兹举其萦萦大者,即可见一斑:书写者 (writer) 成为创作者 (author) ,文本成为文书产业 (literary property) ,合约有一代办名为出版社,出现一抽象公共空间谓曰读者群 (readership) ,市场转化书本为可供大量生产之印本,出现书店及其商业规则,建立称作版权注册 (registration of copyright) 之程序以为精神作品之注册。

  衡之法律,思想流布包含交易标准化及经济普遍性之网络。法理架构所设之规限解明作者、读者、出版者各自之拥有。(根据康德,出版者之职责在于确保「以某人名义经营生意」1。)如此规划若要行之尽效,必须客体化抽象智性质体 (entities) 。换言之,必须在法权上承认生产此等质体之位格 (person) 非仅为公民,而亦为特殊威权身份 (authority status, auctor) 之载体。此身份支配一笔符号资本,此资本独属此载体。观念之法理保护 (The legal protection of ideas)侵略 (invaded) 其市场法权之逻辑。智性作品控制代理之正规化含有界定赝品(盗版)之原则。十八世纪末叶,此减损法律效力之实践增多,它增强对合约哲学之需求,以界定合法出版(作者授权)、赝品(盗版)、剽窃(他人产业之掠夺)之界限。

  如无现代性哲学,剽窃概念即不可解。分析此概念之当代意义涉及三条进路,它们却反而强化此概念负面之基础 (the base of its negativity)。首先,法律自夸规约所有交易活动,并限定合法边界2;而法律伦理则体现于此自夸中。其次,因法律无法订定一切,故提倡公共正直道德,以保护智性所有 (ownership) 3。最后,尊崇署名预设作者与作品之联结、法律与存有论之联姻;易言之,即预设生产者(一切合法者之源头)与产品(生产者身份之矢量 (vector))为一。对现代性基础之诘问唤起对剽窃之反思,后结构主义陈明主体与作品之彻底分离,反思即始于主体与作品之概念。

  后现代论述重整作者概念,把所有写作类型(尤其文本)隶归某人遂显含糊。主体死亡之论旨直接标志署名形上学之终结。如何规定论述起源及论述所有,仍然未获解答,亦从未如此隐晦。此组反思之核心课题包括:表象与指涉、印本与原本、复印者与创作者不能分辨,剽窃仍能存在否?全部现代性基础皆遭厌弃,剽窃又能意谓什么?欲解答此等问题,必须了解傅柯如何分析批判康德菲希特之论说。

 

(一) 康德与菲希特:版权概念之现代基础

  哲学曾把规范性之概念架构交付予法律与经济,此架构规约作者应该为何及书写实践具何属性。作者与公众之关系建制化于两世纪前,而哲学交付之遗产仍然赖此建制。很明显,生产书籍、传播书籍、购用书籍三者各自之许可 (authority) 须予承认,以使其各自之权利起源能予认定,其存在模态能予界定。作者概念并非康德发明,但他强调作者依靠作品,遂现代化此概念。作品概念歧义,作者与所有 (ownership)、买者与拥有 (possession) 由之区分。康德认为书籍具两重实在,各有份位。一方面,书籍为具有物质特征之「物体」,可为持有人任意摆弄,它随之参进不同市场运作与资本主义之合作经营。另一方面,书籍更涵蕴精神面相,呈显作者之主体性(个体主义)与乎精神之交互主体分享4(普遍主义),不能化约为商业逻辑之强行 (imposition)。

  一个并对论说 (paralogical) 结构构成了康德式图式 (schema) 之基础。此结构之发展把智性与功能二场域两极化,此结构使得两者不可共量。此程序等于在书籍之一致性中分离本体(智思物 (noumenon) )与现象(感触物 (phenomenon))。就观念言,作者与作品之联合实质结连完满团结两者,纵非造就了责任,至少亦造就了相互性 (reciprocity),使得两者互相反映。对于康德,作者纵然与人分享文本,但无人能拆解作者作品之结连。就此课题,康德斩钉截铁道:「作者对其观念之拥有......,纵经重复生产,他仍保留之。」5在此视角,出版者仅代表作品中此等成份之权利,却不能袭取之,盖其对观念之起源永为异者,无从承担观念之优劣也。此见解把论述之终极原因性置放于主体对其论述之依持中,并于其中建立判准,以判别书籍本质内之位格权利 (personal right) 。康德式原则「以某人名义经营生意」,编辑委托之最佳范例也;对指涉人们之内在性与性质而言,此原则于兹发见其存在理由。

  就观念之物质主义而言,于并对论说之另一面,实在权利 (real right) 提供印本持有人合法性。结连于此现象,实在权利仅仅覆盖可从书籍拆离者,易言之,可买卖者。可见康德义之作品可分解为体性及「写下之思想」。前者不能客体化,后者则由具体之支持而得以开放,其交易亦由此得以促进。康德写出一条澄清公式:「作者与印本之所有者均可以同一权利就同一书籍说:此乃吾书!但意义不一。前者视该书为书写或论述;后者则仅视之为转播此论述之静默工具。」6从此一康德论断可提取两点观察。首先,作者权利不受限制。其次,祇于具象体现下,作品自身始创生实在权利。此即意谓纵无经验客体证示之,作品自身亦能抽象存在,架设作者权利之应用场域。书籍停止流通时之情况即若此。

  康德所论作者权利之法理规定显得模棱两可。它处于逻辑矛盾之空间,至少表面如此:始为并对论说,终于综合。康德藉法律所融合者,他又凭哲学析分之。一方面,作者作品之定义旨在置放上述之存有论差异于产业概念使用之核心。何谓也?无他,人们不能参进他们所拥有者。易言之,人们只能拥有外于他们者7。此宣述「此乃吾物」连结两非同一项,先验地互不等同。另一方面,按其法理规定,智性产业涵蕴:作者作品之平行或其不可化约性可克服。据康德,当在作品中见到位格时(作为在现象中之本体),当作品成为作者内在性之示现时,此一潜能收敛 (potential convergence) 即会生起。其实,如此之综合表象 (synthetic representation) 构成唯一一个法律认可之实践规定个例。结果,其运作方式在于理解作品为位格如此 (person as such) 之映像。

  菲希特之论述(「比康德本人更康德式」8)对此信托作者作品不可分性原则之观念主义给予回响。道德位格主义非但变强,它更与美感现象学结合。此美感现象学强调书籍之述说者特征。菲希特之论述强化物质精神之阶层隶属,故亦激化它们之区分。此论述之论题首发为一问题,继之以一论证。该问题为:为何买书?甚少因「炫耀璧画及墙纸」。菲希特写道:「人们买书时须知他们由此对其精神成份获得权利。」9对于菲希特,书籍自始即为在其中开显之「精神」。故当此精神从其源头给切除,其沟通即成不可思议。借着语词之同一,智性产业保存其意义。再者,对于菲希特,出版权利与其指涉「他人名义之生意经营(康德)」,不如指涉受益权 (usufruct) 之赋予。此概念旨在将出版者权力限于书籍经济面相之严格使用。因书籍之商业化给化约至所谓「借出语词」之实践,作者主权非但保持完整,且更绝对甚于从前。

  菲希特之论证在康德版本中之精神面相里加插另一分部,从而推进了康德版本。其效果在于表述:书籍非仅为包含其内之思想,亦为张开其中之风格。菲希特始于此前题:「此精神面相仍须为分享之对象。」10精神面相原创性之矢量 (vector) 给减弱,然此等矢量却丰富了语句,盖其从中既抽取出思想,又抽取出思考方法也。与古典对修辞学之轻蔑相反,菲希特强调遣词造句与语言之诸多机巧施设亦为主体性之一部份,由此两者皆置于版权之应用场域。此论理之美感性格支持一不可异离之原则。菲希特写道:「然而,因物理上不可能,故绝对无人能占者,为思想之形格,为观念与展露观念之记号之结连。」11据此观点,剽窃概念有双重锚处,智性产业有两个合法来源。以内容与形式固置作品,个体性之记号倍增,长远而言突显了作品署名 (signature) 之重要。

  康德与菲希特前仆后继,将书籍精神化,安放其根源于作者之成就。作为反弹,他们参与剽窃概念之认可。他们之问题乃一罗蒂 (Rorty) 意义之镜子效应,旨在把实在等同于创造者。他们之解答受此团结 (solidarity) 之权利规约,而此团结无法拆解。他们建立之基础与狄德罗、伏尔泰跟随支持之古老特权系统矛盾。在此前康德图式中,若作者主体性能在作品中完全给辨认,则其含有给取缔之可能性:手稿移交出版者,作者权利尽遭剥夺。作品变得与其它货品无异,其根源无从证明其无法异离之性格。与此相反,作者自由包括如此权利:作为位格 (person) 透过作品之物质性去给予。

  二十世纪末叶,版权之哲学结构两线受攻,康德菲希特式论述为人深疑。我们不废除法理机制,不使铺展二百年之规约无效,却应该指出:围绕主体概念之怀疑主义及新科技之突飞猛进显示法律全面沉没。一方面,经验场域在在证明:沟通模式无远弗届,大大背离法理世界规约之容受度。另一方面,如谓结构主义偏爱限制主体以形构观念,则后结构主义速化与激化此倾向,进而建议摧毁任何指涉功能。此显然意谓:无人替作品回答(作者),亦无物让作品回答(实在)。文本对作者之自主与语词从事物之解放携手并进。版权之解体意涵:当论述仅为无法指归根源之多重干预空间时 (a multiple interference space of an inassignable origin) ,剽窃不能再存在。到底罢黜作者优越性之领袖傅柯有否表示智性产品之生父宣称 (claim to paternity) 已然过去?

 

(二) 傅柯与作者批评:后现代主义之后果

  康德菲希特之合约式论述预设:诸签署法人 (signatories) 经验其作为自然占有空间之同一性 (their identity as a natural appropriation space) ,从而能直截互相隶属。与一己之结连给视为从始即然,无物能置疑之。此义理乃现代法理自然主义 (modern jusnaturalism) 之基础,它偏好作为第一自然之转移之权利概念。作品给视为作于自我之作功之表达 (the expression of a work on self),作品位格化了作者,给予作者一等价自身之质料形格。傅柯尝试质疑此人道主义之经典原型,甚至试图动摇其原理,彻底摧毁其架构。傅柯之质疑主要见于一篇在一九六九年呈交法国哲学协会之论文,此质疑导向深化此迷惑:「甚么是作者?」该文护卫一无疑反对康德式基础主义及精神位格主义之论证次序:能够明见谁在文本中说话──此一假设不再为真。与之相反,书写过程逃避负责个体之称谓任命。无人能完全成为一思想之决定者或终极指称者 (designator) 12。易言之,书写建树复杂非常,繁多而不可化约,由是归究责任之装腔作势乃一形上学或意识形态作为,而非一经验报告。简言之,作品给离弃于其根源之不确定性。13

  「不在场乃论述之第一场景。」14此句贯串傅柯之灵感,标志其进程,指导他对权威及由此对智性产业之批判。而十八世纪文化运动之文本亘宣述智性产业。据傅柯,署名特权 (signature privilege) 本性精确。如他于一归属练习 (attribution exercise) 指出,应用署名特权导至一种外于论述之保证,主要作用在于引起先验 (a priori) 阅读、生出选择、固定界限、排除或化约、引发规律性、(如有需要)重造社会之所有历史仪轧。

  欲明傅柯之意,试观以下虚构例子。流通一个匿名文本,约略一个普及故事,具「很久以前,如此事件,如此人物,等等」此模式。顺此假设,设想经研究后,作者给指认出来,真正署名之发现消除作品迄今为止之匿名性格。最后,构想莎士比亚为此文之真实作者,出人意表;或据另一剧本,某家伙乃此文归属之主体,无人关注。在此情形,一组准则与正规化之整全机制开始运作。可以打赌,视乎作者为莎士比亚抑为神秘不知名者,纵无对另一融贯 (another coherence) 之探索,亦有对文本之另一阅读。不管作者为谁,透过判定作者而赋予单一融贯,不同读解得以奠基于作者位格上。傅柯宣述得精简:「基督教文本细解曾欲以作者之神圣证明文本之价值。现代批评使用极近此义之图式,在作品中『寻找』作者。」15

  此一想象处境唤起什么?对重读作品与其创生者之结连有何教益?在傅柯式批评中展示何结论?理解文本,主体并不重要。反之,主体摧毁文本潜藏之多值性:主体在存有论玄思域里驱逐多值性,阻止论述自为事件。罗伦斯‧奥历维尔 (Lawrence Olivier) 综述所有傅柯所辨识之毛病:「创作者为限制、为论述稀薄化之另一形式。」16观察病情后,随来满列结构主义药品之药单:「文本并非其制造者之声音,而是主体阙如之无名路径、语言加于自身之作为。」17傅柯倾向强行致力解放,此致力乃认识的而非政治的,能回溯至批评(作者之赏识作品乃人工的)及认知层次(不可能发现根源)。不论作者身份为人所知与否,傅柯认为不能从此一知识抽引任何阐释因素。显而易见,此论理废黜一种文学体裁:自传(生命之叙述),又伤毁一门学科:心理学。此败坏信誉之理由?对主体、对其易倒塌性、对其不一致性存在两个阐释观点。

  坚持论述实践,不推延至「作者权威 (author's authority) 」,所关涉者非说话者物理上之消失,而为他于论述中之效率之解构。18对于亚历山大‧尼哈马斯 (Alexander Nehamas) ,此一立场意谓书写者 (writer) 与创作者 (author) 截然析离。前者挑战所有对文本之诠释教诲,盖在他眼中诠释教诲外于文本;与之相反,后者夸大书写行为,使他所造之产品成为他自己深沉意向或说话意愿之始点19。据傅柯,作者问题在于:他自视为形式原因,然他仅为收件人,与读者并无二致。文本工艺者与读者界线模糊,两者皆不能藉假装穷尽意义而俘虏对方。远异于对单独性、对书写者读者群差异之浪漫理想,规定场域依待于无人能据为己有之复杂而整体之关系。既然如此,下理甚明:在后现代论述脉络里不再存在智性产业。傅柯若非此脉络之护卫者,也许为其创作者。此固非他所愿听者也。

  剽窃与原创均为形上范畴,均不堪仔细检查。原创信靠皇者加冕,皇者之宣述不能化约为他人之宣述,由此印证其所有人之宣称。虽然以往作者致力于在悲剧及史诗写作(书写)中实现忠诚,但却不获任何优势20。十九世纪之浪漫主义孤离作者,使他成为一「例外位格」,其活动具完美单独性。与之对扬,难道剽窃作品非一缺乏单独性之印本?难道剽窃者能非仅为他人声音再传达之权威 (authority)?能于公证印本 (certified copy) 中不再生产此声音之构形 (configuration),不转移此声音之意义?后现代「作者」却相信:脉络不会相同;而仅当脉络相同,文本摹印(譬如在实用叙述视角)方可完整。故此,因脉络不断改变,再产品永非公证印本;而剽窃祇能是与他人思想结连之理念类型。

  后现代主义纵然样式繁多21,然而皆规限书写于不休止重作之命运。意义不能给停止,亦不能给固置于定限表象。因任何重复皆同时为语意内容之动作与再赋予,后现代主义隐含对剽窃之挑战。此观点哲学上相,但法理上荒谬。它装载了作为书写基础之「重复思想 (repetition thought) 」。22此论证跟从此逻辑:因藉声音之众多性,而声音在语言经验中增多,任一能辨认或能沟通之作品皆穿越一记号网络,以至无物不为交互主体性实践之客体。23

  智性产业之观念不仅行使关于自我及他人所属之知识,甚至要求之。尚-法兰苏亚‧李欧塔 (Jean-Francois Lyotard) 认为建立此区分无甚意思,分析版权出现程度亦然。文字产业「实非大问题」24,仅为在资本主义体系中「应用价值法律之个案」25,而此体系重获所有能商品化者。因藉拒绝认可署名为「书写场域之关闭」26,此型批评必须照明所有属于共同拥有 (common possession) 者。据李氏与许多人,言语之实际实践行于从根源恒常扩散之误占运作之中。范登多柏 (Vandendorpe) 引罗曼‧雅各布逊 (Roman Jacobson) 之结论以提及此义:「语言场域里不存在私有产业:一切皆社会化。」27后现代思想家不仅支持此倾向,而且更超越之。他们认为,书写者之活动祇奠基于交互文本性;异质原素之间,确切言之,作品作者之间,存在主导之平排并列;作品作者藉一种「对话主义」 (巴克丁(Bakhtine) 用语) 借予对方物事。论述之展示祇能用巴洛克之特征图式解释:无可归属根源之贡献之混合 (a mixture of contributions having no attributable origin),由此原创性之终止。

  从傅柯至李欧塔,从德里达 (Derrida) 至布狄里亚尔 (Baudrillard),纵非书写者形格给擦除,至少署名给擦除;而此擦除不仅响应一彻底解构自我指涉 (autoreference) (幻觉自己为自己作品之主体) 之规划,它纵非形成一新政治,至少亦形成一纲领。后现代乌托邦乃一匿名性之乌托邦。在书写实践里,此乌托邦弃作品于分享。反人道主义,它唤起一种达至最终消散之自我涌现。反康德,它证明除商业交易规则要求外,署名之加插背后并无物事。李欧塔曾欲在文本中体现此乌托邦:「我们曾梦想书名或作者名字阙如之书籍。」28他坦认此愿望天真幼稚。然而,它本质上显露雄心,培育一贯之升华,此雄心此升华赋予一种密契主义 (mysticism) 给不可规定不可知者。此不可表达性名曰他者,德里达恒常诘问之。于此方面,其一他晚近出版书籍之名称确实显露机要:Sauf le nom (除了名字)29。在宽泛及略为抽象意义下,他者乃无名者,由此逃避命名,或曰逃避监禁与排斥。异他指涉 (heteroreference) 策略对德里达而言乃康德式书籍概念之替代品:「如果他能够,我就让他署名。他者永远必须署名,而他永为最后署名者。易言之,首先者。」30于兹勾勒因非位格化文本而生之新迷醉。

  罢黜作者给书写份位带来一整串影响;而就本文案例言,则给从后现代脉络之剽窃所抽拉出之理解亦带来一整串影响。康德式位格主义之论理含有无法克服之矛盾,傅柯之取消署名资格亦不惶多让。﹝此论题对吾人之﹞挑战在于试图在此等矛盾边缘上指认道路,寻找通道。﹝吾人之﹞论证秩序似跟随一绝对逻辑,并回落于一不可推翻之观点。吾人首先列举后现代对康德之回答之主要涵蕴,然后提供一对作者与剽窃之可能读解以为结论。

  (一) 存有论与法律之分离 此两种论述并非互为后果。后现代主义使得两者互相远离。它预防以下各种假装:从合理者提炼可证立者(李欧塔),在对接受之知识机制里记录权力(傅柯),始于存有论愿望征服之此特权知识而赋予法律 (德里达)。因藉打破作者作品之统一,后现代主义让交互主体性之浮动夺去作品,把真理从其根源清理出来。简言之,它拆解结连哲学(能知什么?)与政治(能做什么?)之道德主义。

  (二) 历史性与文本性之分离 作品只对自身存在提供明证,它只指涉自身。历史原可为作品之可能性原则,但作品不再为历史握持。作品发展既把作品从历史过程中,亦把它从历史条件中分离出来。据马克斯黑格尔模式,历史过程为解释泉源。﹝一般而论,﹞历史条件泛行于作品环境。简言之,后现代主义者尝试将作品非历史化,他们认为历史提供意义此断述实无意义。当德里达在La grammatologie 里按言文本以外无物事时,所表者即为此义。

  (三) 因作者之非责任而对剽窃之蔑视 因无合法性,剽窃乃负面模态之翻译。反之,翻译实强调某人之责任,而责任一词之根清楚指示其意义:respondere意谓主体能对物事作答。对后现代思想家而言,翻译之为不可能,确切言之,在位格中反映作品之为不可能,导致原创性之消失。易言之,若剽窃意谓某人为其文本之不合法再生产所经受之损害,则彼二原素﹝作者作品﹞之析离使得任何剽窃形式之具体认可为虚幻。此情况有如宣布终止剥夺作者权利与终止﹝其﹞在智性宇宙之孤离。布狄里亚尔觉察,在此跃进中,他者之透明以如此方式成为普遍规范31,以致不可能再去除掉某人之权利与产业。

  在后现代性里,作者余下甚么?无有──据前述观察至少如此。然而,吾人需以批评作结语。此批评并不终止此讨论,但也许证明当代越出康德式定言律令之尝试并不充分。首先,在存有论与法律之结连方面,傅柯、德里达、李欧塔等人迄今无法发明认可书写者而非创作者(据前述尼哈马斯之区分)之新形式。再者,从后现代哲学之原则无法看出法律如何能具体运作。

  其次,历史与文本之析离非无问题。盖历史纵无内自 (intrinsic) 意义,但脉络于理解文本意义为本质者,仍为不争之事实。历史之过程与条件不能混淆:前者自身不规定任何物事,但后者为作品放射之阐释之部份。一例:知道阿道夫‧希特勒 (Adolf Hitler) 而非德兰莎修女 (Mother Teresa) 写了Mein Kampf [《我之奋斗》],则纵不致较仔细考察﹝作品与﹞若干尚待澄清之历史事实之结连,也会根本改变作品之阅读,更动吾人赋予它之意义。此非意谓命运注定该书之产生。但此作者而非彼者为直接环境,基本翻转讯息之知觉。(实证主义模式避开周遭一切,不持此义。)作者为脉络性之复合体,对文本理解不可或缺。格拉西亚 (Gracia) 清楚表陈:「文本实需要历史作者,盖文本无作者即文本无历史,而文本无历史即文本无意义,亦即非文本也。」32最后,因文本、历史、意义互为关联,责任概念须要重新确立,不能在作者非其论述构成成素之产生者、之唯一来源此一浮夸下否定之。参详一种涵蕴虚无主义及观念主义,然却懂得逃过其陷阱之对人道主义之批评,崭新而功能性之剽窃概念尚待建立。

 
原载哲思杂志一 九 九 九 年 八 月 第 二 卷 第 二 期

转自:http://www.cnphenomenology.com/0304106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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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作者: BeautifulThing】【访问统计:】【2005年12月3日 星期六 00:31】【注册】【打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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